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六條
原條文 108/12/10 全文修正版本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113/06/0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
二、目前規定每年每公頃補償新臺幣三萬元之金額,實不符現今每公頃土地禁止使用之損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改為新臺幣六萬元。
三、為求補償金額依物價波動合理調整,爰增訂第三項,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調整基礎,每二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