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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98/05/12 修正版本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98/06/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一體適用及符公平原則,取消第一項規定原事務補助費之上限,將補助金額定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勤於村(里)事務治理,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為使村(里)長們為村里服務之付出,獲得應有之重視與法源,爰增訂第三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三、增訂第四項本條施行日期,以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