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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96/06/14 修正版本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98/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之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上限分別改為六至八人及二至四人,並增訂任職與議員同進退之規定。
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第二項增訂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