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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89/01/11 制定版本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95/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按原議員助理費用標準,在總經費不變下,取消薪給齊一限制,俾能因應個別議員對助理工作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