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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條文
31/09/10 修正版本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
34/12/14 修正版本
第十八條
原條文
31/09/10 修正版本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34/12/14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31/09/10 修正版本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34/12/14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