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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28/02/17 全文修正版本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
31/09/10 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28/02/17 全文修正版本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31/09/10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28/02/17 全文修正版本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十二人至十六人,稽察八人至十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
31/09/1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