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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22/04/14 全文修正版本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統計、會計、庶務等事務。
25/10/02 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22/04/14 全文修正版本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25/10/02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