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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86/12/19 修正版本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99/04/30 修正版本
說明
立法院已於93年8月23日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民大會;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予以複決通過。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六條中第二項及第三項中「經國民大會同意」之文字,均應配合修正為:「經立法院同意」。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