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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60/10/19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61/11/28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審計法於六十一年五月一日令公布,其中第二條所規定審計職權由四項增修為七項,則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審計部職掌亦應修正以免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