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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科、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於組之下設科,多設一階層,俾原有工作人員之升遷,得有迴翔餘地。
第十一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職位分類之施行應予修正。
第十二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監察院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六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簡任或簡派,餘薦任或薦派。調查專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四人至六人,薦任。室主任七人至九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八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廿五人,藥劑員一人,護士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要點,係將原有聘用專門委員改為任用人員,並就原有之編制員額,重作職稱之調整,與各職稱人數多少之安排。
第十三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至四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至四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三、四項各職稱之職等,分別定其職等之高低,並將雇員改稱書記,俾與職位分類新制相符。
二、第二、三、四項各職稱之職等,分別定其職等之高低,並將雇員改稱書記,俾與職位分類新制相符。
第十四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法條文內缺乏有關職位職系之規定,故予以增訂。
第十五條
原條文
57/06/21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60/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條次修改。
第十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60/04/02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說明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