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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條文 37/03/30 修正版本
監察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57/06/21 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
原條文 37/03/30 修正版本
監察院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或薦派,餘薦任或薦派。調查專員八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四人至六人,薦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四十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四十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57/06/2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