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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監察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37/03/3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