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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條文
89/01/13 修正版本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91/06/07 修正版本
說明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宜配合修正,爰將「中央與省(市)政府」等文字修正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