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條
原條文 63/01/18 全文修正版本
公務人員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俸給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覈實釐定。
84/01/16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係配合保險給付項目刪除醫療部分,故降低保險費率,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八十三年七月精算結果,在過去債務不攤提之前提下,公保未來十年平準純保險費率(不包含行政事務費)為百分之六點四。本保險保險費率擬訂為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較具彈性,將視保險財務狀況作機動調整以適應業務需要。
第二十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4/01/16 修正版本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有關生育、疾病、傷害及眷屬疾病保險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爰明訂本本法中有關生育、疾病、傷害及眷屬疾病保險部分相關條文停止適用,俾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