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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75/07/03 制定版本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
79/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為解決公務人員因受機關層級或職務職責程度列等之限制,以致形成久任一職,無等可升、無級可晉之情形,爰變更現行俸級結構,適度修正年功俸級數,從現行四至五級延長為五至六級,以利人才留用。其中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升薦任第六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因屬升高一官等,所需任用資格較嚴,滯留久任情形尤為嚴重,因此其年功俸級數更予延長為第十一級及十級,以提高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