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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原條文
110/04/13 修正版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112/11/1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