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107/11/06 修正版本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110/04/13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監試法」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