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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9/01/07 修正版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
99/11/12 修正版本
說明
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才能對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免徵、減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為減輕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考生之負擔,故增列第三項之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