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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90/05/01 修正版本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另以法律定之。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90/10/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與中華民國國民殆無二致,無須另定法律規範,爰將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重要事項於本法規範。
二、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各該相關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報考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三、明定外國人應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又為求彈性,爰另作除外規定。
四、基於實際需求考量,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醫師證書,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者,其考試方式彈性規定,以期周妥。另規定其及格證書應註明服務地區,以求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