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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條文
89/05/26 修正版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90/05/01 修正版本
說明
為維持專技人員之執業水準,其專業科目成績之計分允宜占較高之比重,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及格方式「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修正為「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俾其普通科目成績與專業科目成績能按不同配分比例計算,以加重專業科目之計分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