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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88/12/07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並於三年內繼續補考及格者亦同。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89/05/26 修正版本
說明
在權衡國人健康權利之保障、中醫學術的發展,與減緩對於已通過檢定考試者應考權限制之衡擊後,短期內將正規教育擇才與檢定考試兩個管道採分流原則實施,應為一較佳的過度設計,故修正刪除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既維持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考中醫師特考之權利,亦使未來中醫師專技高考步上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