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107/11/06 修正版本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110/04/13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