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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原條文
89/01/14 修正版本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91/05/17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加第三項規定,鑒於某些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寧願接受罰鍰而不願意接受親職輔導教育,故造成現今社會仍有許多問題少年一再犯罪;因此特增加但書規定,讓連續被處罰三次以上而不願意接受親職輔導教育者,授權少年法院得裁定公告其姓名,使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接受親職輔導教育,以減少社會上少年犯再犯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