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9屆
第2屆
第0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原條文
112/12/08 修正版本
113/05/28 修正版本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3/05/28 修正版本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