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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9屆
第2屆
第0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條文
110/05/21 修正版本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10/05/31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
第二百四十五條
原條文
110/05/21 修正版本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110/05/31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刪除原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二項,以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