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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
原條文 108/12/13 修正版本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
二、本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因國家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之義務,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四、原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第三百十三條
原條文 108/12/13 修正版本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108/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罰金金額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