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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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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原條文
96/12/18 修正版本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97/12/30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