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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9屆
第2屆
第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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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原條文
96/01/12 修正版本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96/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