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9屆
第2屆
第0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百三十五條
原條文
43/10/12 修正版本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58/12/16 修正版本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