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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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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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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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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
原條文
43/07/06 修正版本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43/10/12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