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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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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屆
第2屆
第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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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原條文
37/10/26 修正版本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執行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
前項執行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
43/07/06 修正版本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執行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
前項執行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