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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23/10/31 制定版本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七、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37/10/26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