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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4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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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原條文
96/06/14 修正版本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99/01/07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