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4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5/05/05 修正版本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95/12/22 修正版本
說明
信託業者依信託指示購買保險並支付保險費,視為要保人行使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且將保險給付放入信託帳戶,依信託契約給付予信託受益人。故信託業者依信託契約指示購買之保險、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之保險金皆屬於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