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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於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親屬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未增列:「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第二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因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有新增消滅時效之規定,則關於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妥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就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亦有增設者,如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是,則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爰參考原條文之立法旨趣,加以修正。
第四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已經修正,其新增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於修正前所訂婚約,亦應適用,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第六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其立法旨趣既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保護夫妻各有之權益,故此項規定,對於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結婚者,亦應有適用,爰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第七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維持原法不修正
第八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
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修正,既在顧全子女之利益,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三項之規定,俾子女之身分,得以確定。
第十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訂本條第二項,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第十二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第十四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第十五條
原條文 20/01/20 制定版本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74/05/24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自第七十一會期開始在立法院審議,歷時二年餘,社會大眾對修正案內容尤其子女姓氏問題咸表關切;且民法親屬編已施行多年,一般民眾甚為熟悉,本次修正除基於男女平等原則之修正外,並無其他特殊更張,爰增列為「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俾符一般社會大眾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