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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原條文
                   
                     34/10/16 修正版本                   
                 
               
                                  行政法院評事,非具備左列各款資格者,不得充任:
一、對於三民主義有深切研究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政治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並曾任簡任公務員二年以上,確有成績者。
三、年滿三十歲者。
             一、對於三民主義有深切研究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政治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並曾任簡任公務員二年以上,確有成績者。
三、年滿三十歲者。
                     37/03/1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