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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原條文
                   
                     20/05/02 制定版本                   
                 
               
                                  行政法院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十人至十八人,分別掌理記錄、編案、撰擬、統計、會計、收發、及典守印信等事務。               
             
                     25/10/02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