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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90/06/05 修正版本
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90/10/30 修正版本
說明
為強化委員會專業化之功能,爰斟酌採行美國、德國之「屆期不繼續原則」,並予修正,即: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其他尚未審議通過之議案,下屆即不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