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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89/11/07 修正版本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90/06/0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比照立法院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程序,明定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事行使同意權之程序。
二、為確保三機關人選符合眾望而無偏頗之虞,對出席表決人數及同意,採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之門檻。
三、又為杜絕爭議,三院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宜由全院委員會為之,以昭慎重。
二、為確保三機關人選符合眾望而無偏頗之虞,對出席表決人數及同意,採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之門檻。
三、又為杜絕爭議,三院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宜由全院委員會為之,以昭慎重。
第三十條
原條文
89/11/07 修正版本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
90/06/0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課與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及答詢之義務。
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涉三院職權適正行使與否,尤須慎重,故明定得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涉三院職權適正行使與否,尤須慎重,故明定得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