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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落實對行政部門之監督,並有效進行政策辯論,修正第二項,明定質詢答復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第十九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二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延長政黨詢答時間,由每人二十分鐘修正為三十分鐘。
二、文字修正。
二、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參加聯合質詢本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無庸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應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應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應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應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第二項中之「應」,修正為「得」,以增加彈性。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行政院對於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即席提出之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其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即席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質詢之答復時間,與委員質詢之時間相同。
前項質詢之答復時間,與委員質詢之時間相同。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明定質詢委員得指定有關部會首長答詢。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行之,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行之,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要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人,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人,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質詢人修正為質詢委員。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質詢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質詢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質詢人修正為質詢委員。
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各不得逾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綜合答復為之。但經質詢委員請求,得採即席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質詢以綜合答復為之。但經質詢委員請求,得採即席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行之,並延長詢答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七十五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89/05/12 修正版本
說明
原條文於執行時,對於「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難符合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變化,易衍生爭議,且組織法對於黨團之設置已有限制,經本院同意成立之黨團也具相當之民意支持度,應予平等權益,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