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之四
原條文 96/12/07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時互選;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98/01/13 修正版本
說明
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6/12/07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98/01/13 修正版本
說明
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