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七條
原條文 96/11/30 修正版本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96/12/07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配合常設委員會調整,並提高議事效率,簡化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第二十條
原條文 96/11/30 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置秘書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一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
96/12/0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委員會減少由十二個減為八個,本條編制員額由一0八人至一二0人裁減為八十八人至九十六人。
二、科員由三十六至四十八人裁減為二十四至三十二人,辦事員由十二人裁減為八人,書記由十二人裁減為八人。
三、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6/11/30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96/12/07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