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以二十一席為最高額。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各委員會席次下限、上限分別為十三席、十五席。
第三條之一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第三條之二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下會期重計之。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修正第二項文字。
第三條之三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之。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委員總數)x(21-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前項比例遇有餘數時,由餘數較大者,依序優先選擇委員會。
各黨團應於分配席次內,決定各該黨團於委員會之實際席次。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及實際席次。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實際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分配算式。
二、配合第三條增訂各委員會席次最低額規定,避免席次過於集中某幾個委員會,導致一、二個委員會之委員席次偏低,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餘額席次之分配,以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依餘數總和大小之順序,分配至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三、依據新的分配方法,各黨團已依其人數分配至各委員會,即其實際席次業已決定,爰將原第三項刪除。
四、原第四項、第五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四項文字酌修,原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五、增列第五項明定院會席次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為之。
第三條之四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席次減半,將召集委員修正為二人,並配合修正召集委員之互選時機為1年1次。
第四條之一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議決之。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各委員會之議程決定方式。
第九條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配合委員席次減半及常設委員會調整,各委員會席次相對減少,爰將第二項所定在會議進行中改開秘密會議之提議人數由原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修正為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1/01/15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96/11/30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