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41/12/12 全文修正版本
委員參加二委員會時,應註明其第一志願參加之委員會。
42/02/27 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41/12/12 全文修正版本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第一志願委員人數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42/02/2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