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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104/06/09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105/11/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第五條
原條文 104/06/09 修正版本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105/11/25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