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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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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83/11/10 修正版本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84/01/05 修正版本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說明
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