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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82/12/03 修正版本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83/11/10 修正版本
說明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