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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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原條文
82/02/19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82/12/03 修正版本
說明
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賦予立法院修憲之權利,但自行憲以來,政治體制處於長期扭曲之狀態,致使此項權利從未曾實施,亦無法落實。由於立法院組織法之位階屬於法律性質,若將修憲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列入其中,則修法程序繁複、且曠日廢時,因此,以立法院內規處理較具時效性。如此,一方面使修憲委員會之設置取得法律依據,一方面將其組織規程委由立法院依內規之方式訂定,兼具合法性及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