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八條
原條文
81/01/16 修正版本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82/01/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