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77/05/20 修正版本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78/07/13 修正版本
說明
經參考各國議事規則中有關國會議員總額計算標準之規定絕無一定要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之道理,為使議會效率能順利進行,故修正之。